某某、河北天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5-15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12民初3357号

申请人:***,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申请人:河北天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北龙巢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马**与被申请人河北天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龙巢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145万元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担保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已在145万元范围内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中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天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龙巢门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保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14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马中峰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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