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11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09民初2237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天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康庄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div>
法定代表人:田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天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冀0609民初223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83384.4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的(2019)冀0609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双方当事人已经自动履行清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83384.42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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