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1民初4959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胜达壹零壹文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开发区大任庄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戴永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华日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泉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慧,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凡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原告(反诉被告)天津胜达壹零壹文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华日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天津市华日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天津胜达壹零壹文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胜达壹零壹文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天津市华日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本案已无继续审理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天津胜达壹零壹文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予天津市华日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6900元,鉴定费350000元,由天津胜达壹零壹文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30122元,由天津市华日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桂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