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武执裁字第50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华日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神州佰思特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华日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神州佰思特钢结构有限公司加工承揽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武民二初字第57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武执字第5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祖志刚
助理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