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胜达壹零壹文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华日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5-05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1民初4959号
原告:天津胜达壹零壹文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开发区大任庄工业园内。
组织机构代码:73847685-7。
法定代表人:戴永清,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华日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泉州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668811321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胜达壹零壹文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华日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因此,申请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位于天津市西青区。因此,本案应由本院专属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天津市华日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申请费80元,由被告天津市华日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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