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3民初6772号
申请人:天津市华日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泉州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天津市华日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华日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市华日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7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魏洪爽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侯宇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