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321民初1233号
原告怀远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恒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远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怀远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诚
法官助理许建芸
书记员陶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