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321民初1939号
原告:怀远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古城镇双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NQBAA9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何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怀远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73162.5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月15日之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从事混凝土生产、销售公司,2018年1月份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混凝土材料,用***县***工地,双方经结算被告仍下欠货款合计73162.5元,被告并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约定了还款期限,后期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仍未付款,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年前我给了2万元,还欠53162.5元,利息没有,其他事实属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混凝土材料用***县***工地建设,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3162.5元,后双方就还款事项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被告承诺于2020年1月15日前付清货款。另查明,被告于欠款发生后偿还原告货款20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还款协议书及对账函、被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原被告双方的**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有被告出具的还款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对此亦予认可,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被告辩称已偿还20000元,原告亦认可,故本院认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3162.5元。被告辩称没有利息,但双方在还款协议书中约定了2020年1月15日还款的期限,故被告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法律责任。因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未作约定,原告要求从2020年1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还清时止的诉讼请求,本院对其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根据有关规定,本院将其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怀远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欠款53162.5元及利息(利息以5316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 ***
提示:
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
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附相关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节选)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