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12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321民初2804号
原告:怀远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古城镇双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NQBAA9M。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怀远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
被告:***,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怀远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远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怀远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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