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321民初2803号
原告:怀远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古城镇双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NQBAA9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安徽省怀远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怀远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怀远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远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怀远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怀远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