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321财保106号
申请人怀远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怀远支行的存款888030元(账号:3405××××0844),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888030元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怀远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怀远支行的存款888030元(账号:3405××××0844),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960元,由申请人怀远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孟明轩
书记员 张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