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13民初2160号
原告赵学吝,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都茂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学吝诉被告成都茂文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赵学吝于2016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向煜暄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