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14执保8号
申请人成都市新都区凯巨建设机械租赁站,住所地:新都区新都镇新东村一社。
经营者**。
被申请人成都茂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团结西路548号。
法定代表人肖安辉。
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的(2017)川0114执保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成都茂文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现申请人成都市新都区凯巨建设机械租赁站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茂文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支行账户(账号:51×××42)上的存款6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罗勇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