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21执277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伟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北外环路以北永安镇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75266920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营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88452845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伟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2019)鲁05民终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上诉人东营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向上诉人东营市伟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26万元,该款项分两笔支付:2019年2月28日前支付13万元,剩余款项13万元于2019年5月1日前付清。如果被上诉人东营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一笔款项,上诉人东营市伟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货款(322120元-根据本协议已付款项)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一审案件受理费3066元,由上诉人东营市伟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132元,减半收取3066元,由被上诉人东营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东营市伟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该款项法院不再退还,由东营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1日前一并将二审案件受理费3066元支付给东营市伟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三、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因(2019)鲁05民终17号案件涉及的买卖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再无纠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1日申请执行,我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实际履行。
2019年3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反馈信息表明被执行人东营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各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分支机构登记信息,无网上理财等信息。
2019年3月29日,我院依法向垦利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信息表明被执行人东营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019年8月7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8月7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暂不要求采取悬赏执行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相结合的方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不定期多次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均未能实际履行。因此,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通过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情况及信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