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523执10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东营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88452845T。
法定代表人朱义堂,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的(2018)鲁0523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根据(2017)鲁0523民初490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东营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左传峰享有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东营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左传峰享有的债权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燕斌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