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执25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东营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
法定代表人朱义堂,该公司总经理。
***与东营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85852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在我院涉及多案执行未果,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燕斌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浩
书记员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