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22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1民终161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联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维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维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实创涂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因与被上诉人*海军、广州联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清远市实创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2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广州联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海军有生意合作往来,广州联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工程需要,向*海军借人进行封盲板、拆除电子阀门的临时性工作,***与*海军是亲戚关系,被其安排进行涉案的封盲板、拆除电子阀门工作,在工作过程中,**中从管道滑下受伤,后送往医院进行了胸部B超检查,没有进行腿部检查,广州联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垫付了医疗费395.58元。**中于2016年4月11日在周口市中心医院进行核磁共振诊断,诊断意见为:1、左膝关节退行性骨关节病,股骨下端及胫骨平台关节面下囊××变;2、外侧半月板损伤,内侧半月板后角损伤(Ⅲ°);3、髌上囊、关节***(以髌上囊为著、量大);4、髌韧带上段慢性损伤,后交叉韧带损伤;5、膝关节周围软组织肿胀。**中于2016年5月16日至中国人民解放军一五三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进行关节镜左膝关节探索修复手术。
以上事实有***、*海军、广州联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清远市实创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据以及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中应当就*海军、广州联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清远市实创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及二者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损害结果、侵权行为均明确,但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有待明确。**中提交的病历、诊断意见及鉴定报告均仅证明了**中的受伤情况,除**中病情自述外,没有其他证据或鉴定、检查意见证明其受伤的具体原因,且**中提交的《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中分析说明载明:仅就现有鉴定材料,无法判定其左膝半月板损伤、左膝关节后交叉韧带损伤的具体形成时间。故仅就本案现有的证据该院无法判定*海军、广州联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清远市实创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中未完成其举证责任,应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据此,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判决:驳回**中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34元,由**中负担。
判后,**中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在认定**中有损害结果以及认定被上诉人对**中有侵权行为的基础上,却认定“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有待明确。原告提交的病历、诊断意见及鉴定报告均仅证明了原告的受伤情况,除原告病情自述外,没有其他证据或鉴定、检查意见证明其受伤的具体原因”,还认定“就本案现有证据本院无法判定被告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未完成其举证责任,应由其承当相应的不利后果”,从而判决驳回**中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审判决违背本案事实,置**中原审的举证事实不顾。**中原审提交的证据已充分证明**中的损害结果是由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1、原审中*海军对**中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答辩意见是“没意见”,说明*海军同意**中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自认**中的损害结果是由三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也自认其应该赔偿,才会对**中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没有意见。且*海军在2017年3月8日也出具了一份《证明》,该证明清楚陈述了**中受伤的时间、地点、过程,恰恰证明了**中受伤是因为**中在清远市实创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地上帮工程的承包人即广州联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增加盲板工程,在拆阀门时从管道上滑下来,导致损害事实发生。*海军的自认陈述及《证明》也充分证明***提出本案诉请符合客观事实,并不是凭空捏造。2、依据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中在给广州联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承包工程干活的过程中,确实有发生“从管道滑下受伤”的事实,虽然在由广州联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送往医院检查的过程中,没有进行腿部检查,但没有检查和没有受伤是两个概念,***在《民事起诉状》中已经讲明,当时“误以为是小伤,自己休息一下就会好”,且依据常理,对于腿部受伤一般会从外表判断,没有什么出血或破皮就会想当然的以为没什么大问题,相反,正是因为仅依据自己的眼睛无法作出判断的胸部是否会因“从管道滑下”受伤,所以才会对胸部进行B超检查,这也符合人之常情。但并不能从“没有进行腿部检查”就得出腿部没有受伤的必然结论。3、依据**中提交的在**中损害事实发生时与**中一起做工的*某的证言可以清楚证明,**中受聘于广州联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清远市实创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地上受伤,*某的证言中就**中受伤的时间、地点、过程、受伤部位与*海军的陈述基本一致,显然证人*某的证言依法应予采信。而该证言已经充分证明**中受伤的原因是因为**中在清远市实创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地上帮工程承包人即广州联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增加盲板工程,在拆阀门时从管道上滑下来,导致损害事实发生。**中的受伤结果与被上诉人有关。4、依据**中提交的其与广州联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工作人员**的电话录音可以证明,广州联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清楚知道**中受伤的时间、地点、原因及经过,且广州联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也曾表态同意赔偿**中就受伤所造成的损失,也积极配合**中进行工伤保险的理赔,但至今广州联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都没有将通过工伤险理赔的钱给付**中。这说明广州联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中受伤的原因没有异议。5、**中会在2016年1月9日事发后隔半个月的时间即2016年1月28日才去医院看伤实属事出有因。因2016年春节是2月8日,事发时距离春节很近,且前面已述,因腿部没有什么出血或破皮,***就想当然的以为没什么大问题,以为自己买点药回家吃就会好,故为了赶在春运前避开出行高峰,**中就没有在事发后及时去医院检查并诊治伤情,但回老家后,**中发现伤痛一直不见好转,这才去医院诊断。前面已述,**中从管道滑下导致受伤的事实客观存在,医院的诊断结果也是与证人*某证言以及*海军陈述的受伤事实可以相互印证,故虽然不是案发当时的诊断结论,但结合其他证据同样可以证明**中的损害结果是与被上诉人有关。6、证人*某的证言以及*海军的陈述均证明了**中腿部受伤的事实是在被上诉人承包的清远市实创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清远工程时所受,广州联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抗辩认为并非是在其承包的清远工程时所受,但其并未就此举证,故其抗辩意见依法应不予采信。且**中是受聘于广州联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由广州联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派往清远市实创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清远工程,故广州联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依法理应赔偿**中受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7、**中的损害结果是在清远市实创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地上发生,清远市实创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抗辩称本案的责任应由承包人即广州联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清远市实创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工程的发包人,理应依法赔偿**中受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综上,**中已经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害结果与被上诉人有关,并非如原审判决认定的“除原告病情自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但原审判决认定**中未完成举证责任,从而驳回**中的全部诉讼请求,违背本案事实。据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中一审诉讼请求,即判决*海军、广州联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清远市实创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中医疗费43050元、误工费123250元、交通费3000元、护理费21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辅助器具费2000元、营养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6951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662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鉴定费980元、住宿费8100元,以上共计307283元。
被上诉人*海军答辩称,同意***的上诉请求与理由。
被上诉人广州联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结果,不同意***的上诉请求与理由。
被上诉人清远市实创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结果,不同意***的上诉请求与理由。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二审中,广州联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要求提交如下材料作为二审新证据:1、广州联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海军结算工程款的单据;2、付款凭证(结算款已经付清);3、广州联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付款审批。提交上述材料拟证明广州联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和*海军工程结算完成。
*海军质证称:确认广州联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三份材料的真实性,结算中第三项是与本案有关的工程,涉案项目不是*海军承包,发生事故前其没有去那里工作过,且两个人只有一天的活,施工过程是由广州联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分配工作,期间其没有到现场,干了什么活其不清楚,广州联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只是向其借了两个人。
**中质证称:确认广州联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同意*海军确认与本案有关的只是结算工费500元,其余材料与本案无关。
清远市实创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称不涉及该公司,对广州联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三份材料不发表意见。
再查:根据**中一审提交的其于2016年1月28日回家后到周口市中心医院就医时的病历记载:主诉左膝疼痛,20天前从高跌下。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海军、广州联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清远市实创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应对**中腿部损伤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各方当事人对于**中于2016年1月9日在工作中跌倒的事实并无异议,而且根据**中回家后于2016年1月28日到周口市中心医院就医时的病历记载,其主诉腿部跌伤时间与事发时间基本吻合。但有鉴于:事发当日**中被送院治疗时没有涉及腿部不适,亦未进行相关检查和治疗,**中现又不能提交首诊医院相关诊疗资料用以证实其腿部受伤。其次,事隔近20天后,***才因腿部不适异地就医,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完全排除**中在事发后存在第二次伤害的可能。再者,***在本案一审中提交的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报告明确无法判定左膝损伤的形成时间。原审据此认定***应对其主张的*海军、广州联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清远市实创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与其腿部损伤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无不当。况且,退一步讲,即便**中的腿部损伤与其2016年1月9日在工作中跌倒有关,因**中是接受*海军指派为广州联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该公司向清远市实创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承包的项目施工中受伤,现无证据显示**中从事的封盲板,拆电子阀门的工作需要相关从业岗位资质,再结合审查*海军与广州联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进行结算时列明工程款中包括**中的工资内容,应认定*海军与广州联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存在承揽关系,*海军与**中存在雇佣关系,因此,**中要求广州联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清远市实创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对其腿伤承担赔偿责任亦理据不足。由于**中主张*海军、广州联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清远市实创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的证据不足,原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经审查,**中上诉请求的理由不充分,故本院对**中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909元,由上诉人**中负担,本院准予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印强
审判员*婷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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