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实创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5-2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802执1726号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实创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实创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802民初8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货款47653.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7653.84元为基数,2018年5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50%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50%计算)。案件受理费58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向银行、房管、车管、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有存款共10082元,本院对上述存款依法作扣划处理,退申请执行人清远市实创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垫付受理费及本金9458元,转本案执行费624元。此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另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听证,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予以认可,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既然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已处理完毕。此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或财产线索,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802执17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绮雯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绮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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