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某某2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执行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9-28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宁01执909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负责人:**1。 被执行人:**2,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银基花园**。 扬州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龙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扬州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申请执行**2、**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1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2、**向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偿还款项13283536.8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2036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81825元。以上共计13467397.8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2、**银行存款13467397.88元; 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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