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宁01执909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负责人:**1。
被执行人:**2,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银基花园**。
扬州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龙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扬州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申请执行**2、**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1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2、**向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偿还款项13283536.8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2036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81825元。以上共计13467397.8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2、**银行存款13467397.88元;
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