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执110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索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
座18层17-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索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本院作出的(2020)苏1012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55900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5268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3月26日、9月26日、11月9日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理财型保险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微量银行存款,但均有在先冻结信息,本院裁定予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鄂A×××××、鄂A×××××、鄂A×××××、鄂A×××××、鄂A×××××、鄂A×××××的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委托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予以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
3、本院委托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338号武汉光谷国际生物医药企业加速器1.1期9栋5层01室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该不动产设有抵押,且有多轮在先查封信息,本院委托该院予以轮候查封。
4、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法院有二十余件作为被执行人且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案件,且有多个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记录。
5、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予以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予以发布。
6、上述信息及执行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过程中,无执行到位款项。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认定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申请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都
审判员 赵 峰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