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津市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日期:
2017-04-11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882执531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蠡县城建小区。 法定代表人:*顺昌,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津市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铝厂花园小区一巷西。 法定代表人:原永振,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津市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河津市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经查被执行人河津市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赵东明代理审判员师治军代理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柴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