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4民初2761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城建局小区。
法定代表人:*顺昌。
被告:***,男,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被告:***,男,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