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晋中市榆次区华星石油钻具经销部与被执行人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2-01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802执578号
申请执行人:晋中市榆次区华星石油钻具经销部。
被执行人: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顺昌,经理。
关于晋中市榆次区华星石油钻具经销部与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晋0802民初33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晋中市榆次区华星石油钻具经销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许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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