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635执380号
申请执行人樊生虎,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林洮县。
被执行人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法定代表人*顺昌,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蠡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的(2018)冀0635民初7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给付劳动争议款110000元,但被执行人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10000元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审判长***
审判员*静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