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802民初3380号
原告:晋中市榆次区华星石油钻具经销部。
经营者:***,男。
委托代理人:***,运城市山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办事处。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中市榆次区华星石油钻具经销部与被告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办事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中市榆次区华星石油钻具经销部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办事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中市榆次区华星石油钻具经销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晋中市榆次区华星石油钻具经销部撤回对被告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办事处、**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许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