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沃尔玛(湖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沃尔玛(湖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娄底新化梅苑南路分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4-11-18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法民二初字第341-1号
原告武汉鑫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中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
被告***(湖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i,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娄底新化梅苑南路分店,营业场所:新化县梅苑南路。
负责人***,系该分店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鑫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湖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娄底新化梅苑南路分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鑫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湖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娄底新化梅苑南路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鑫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湖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娄底新化梅苑南路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何红志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余国初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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