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鄂0103行初49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代理人**,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武汉鑫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罗中华。
原告***诉被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起申请,自愿撤回对案件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长梅小丽
人民陪审员方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肖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