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322财保204号
申请人:****,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田兴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267138084N。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中心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田兴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6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田兴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6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62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