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田兴建工有限公司、高青华威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1-04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2执保303号
申请人:山东田兴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267138084N。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田镇街道中心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张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舜,山东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德,山东田兴建工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高青华威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085144977X。住所地:高青县花沟镇花四北村。
法定代表人:王琪,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田兴建工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青华威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500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2021)鲁0322财保170号民事裁定,并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高青华威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500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蔡雅芬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2执保303号
申请人:山东田兴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267138084N。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田镇街道中心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张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舜,山东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德,山东田兴建工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高青华威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085144977X。住所地:高青县花沟镇花四北村。
法定代表人:王琪,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田兴建工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青华威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500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2021)鲁0322财保170号民事裁定,并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高青华威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500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蔡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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