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22民初2468号
原告:山东田兴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城中心路**。
法定代表人:姜辉,董事长。
被告:山东兴鲁承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田兴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兴鲁承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田兴建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田兴建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吕传乾
人民陪审员范昕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