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最高法行申84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平江县城关镇南街38号。
法定代表人***,县长。
委托代理人***,平江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岳阳市金鹗路。
法定代表人***,市长。
委托代理人***、**,岳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湖南新华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华雅生态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洪耀才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平江县政府)、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岳阳市政府)及原审第三人湖南新华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雅公司)驳回复议申请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的(2017)湘行终5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洪耀才申请再审称:1.**才与平江县瓮江镇盘石村村委会(以下简称盘石村村委会)及村民三方于2001年5月21日签订的《共同开发盘石洲绿色山庄合同》,以及于2011年5月22日与平江县瓮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瓮江镇政府)、盘石村村委会、平江县耀华果品加工厂签订的《租赁荒山、荒地开发红枣基地合同书》一直未依法解除,平江县政府违反法定程序拆迁盘石村的土地,且未按法定标准补偿,侵害了***的合法财产。2.平江县政府在第一次一审诉讼过程中,向盘石村村委会收集刊登在《平江报》的启事和该村已于2003年3月23日解除与洪耀才签订的两份合同的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被告不得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规定。3.平江县政府不作为,导致其所种的果树全部灭失。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审理时对证据未依法质证就撤销原一审判决,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5.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时,既没有推翻原证据也没有认定新证据,却得出了与该院第一次审理时相反的结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6.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审理时没有对原证据依法质证,导致认定事实错误。请求:1.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行终56号行政裁定;2.依法判处平江县政府、岳阳市政府赔偿经济损失502.6万元,并判令新华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平江县政府答辩称:1.再审申请书所述严重失实,平江县政府的征收程序合法并按照法定标准补偿,并未侵害***的合法财产。2.征地补偿是对实施土地征收时权利人的补偿,**才与盘石村村委会签订的租赁荒山、荒地合同未经村民大会依法通过应属无效。洪耀才没有办理林木权属登记,2003年3月23日盘石村村委会登报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和土地征收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平江县政府收集的证据形成于2003年和2012年,而非在诉讼过程中,不存在违法收集证据的情况。4.平江县政府不存在行政不作为导致洪耀才证据灭失的情况,其征地行为完全依照法定程序并发布公告,洪耀才有足够的时间清点其林木保存状况并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征地补偿登记。5.重审一、二审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岳阳市政府答辩称:1.本案所涉行政复议决定系2015年1月7日作出,**才于2015年4月20日提起诉讼,依法应适用修订前的行政诉讼法。根据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岳阳市政府在复议决定中没有改变平江县政府的征地行为,不应列为本案被告。2.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洪耀才与平江县政府的征地补偿行为有利害关系,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是正确的。3.岳阳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没有加重对***的损害,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洪耀才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土地权利人可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本案中,**才于2001年与盘石村村委会及村民、瓮江镇政府就开发、租赁盘石村的土地签订了两份合同,但洪耀才与盘石村村委会对所签的两份合同是否已解除存在争议,在洪耀才没有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情况下,无法确认洪耀才是否为涉案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其所提诉讼请求无法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洪耀才主XX江县政府在诉讼过程中向盘石村村委会收集了两份证据,违反上述规定。经查,平江县政府提供的启事复印件,系盘石村村委会于2003年3月23日在《平江报》上刊登,该证据上未记载收集的时间,***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平江县政府在本案诉讼期间收集,***关于该证据的主张不能成立。关于盘石村村委会出具的该村已与洪耀才解除合同的证明,经查,上述证明确系在洪耀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后作出,但是一、二审法院并未采信该证据,该问题不影响一、二审事实的认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行政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判决被上级法院撤销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在公开开庭审理的基础上作出新的裁判,并无不妥。洪耀才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判的结果不同为由,认为该院作出(2016)湘06行初54号行政裁定的证据不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未开庭审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洪耀才关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二审均未组织质证,导致事实认定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
需要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关键是要有明确的被诉行政行为。被诉行政行为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指导和释明。本案中,洪耀才既对岳阳市政府驳回其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诉讼,又要求确认平江县政府征收土地的行为违法,其起诉的上述两行政行为不属于同一行政法律关系,而且征收土地行政行为包含从征收公告、征收土地批复、征收决定、安置补偿方案,到征收安置补偿决定或者协议,再到强制拆除、交出土地等一系列独立的行政行为,洪耀才仅起诉确认征收土地行政行为违法,也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一审法院未予释明并要求洪耀才明确选择诉讼请求之一进行诉讼,确有不当,本院予以指正。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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