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6执异270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湖南华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桥乡高桥村。
法定代表人:李伟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妮,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平江县盘石洲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江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民,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万炎,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华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雅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平江县盘石洲生态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石洲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华雅公司不服本院(2014)岳中执字第94-2号复函,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华雅公司又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华雅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华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朝 阳
审判员 胡 中 岳
审判员 欧阳迪明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邓 子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