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中民四初字第00620-1号
原告:湖南省高速广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785号001栋。
临时负责人***,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新华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华雅生态园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省高速广信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新华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本案后,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对湖南省高速广信投资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合同诈骗案受理进行侦查。
本院认为,本案的处理与湖南省高广投资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合同诈骗案的处理结果直接相关,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处理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罗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何亮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