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2731号
原告:涿州市琼林苗木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东仙坡镇北务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MAODPAT821。
法定代表人:徐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永君,衡水市桃城区开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景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甲5号1号楼4层40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MA00575646。
法定代表人:何泉。
被告:衡水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中路24号(中心街西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236254648Y。
法定代表人:赵县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泰恒、宋朝阳,该公司员工。
被告:史会龙,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市琼林苗木种植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景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史会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涿州市琼林苗木种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0元,由原告涿州市琼林苗木种植有限公司担负。
审判员 高桂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