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芜中民仲字第00047号
申请人:芜湖恒安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申请人芜湖恒安钢结构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不服芜湖市鸠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鸠劳人仲裁字第091-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裁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芜湖恒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对请求撤销上述裁决的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芜湖恒安钢结构有限公司对请求撤销上述裁决的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系其权利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芜湖恒安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芜湖恒安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后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