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207执10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电焊工,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执行人芜湖恒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裕溪口沿江西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68498950-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鸠民一初字第012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芜湖恒安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610元予以扣划。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田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