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82民初2114号
原告:郑州西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四环228号15号楼8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63132693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巨龙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汝州市立交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5962629244。
法定代表人:刘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瑞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汝州市广成东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596229924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郑州西电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巨龙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瑞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郑州西电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西电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