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2956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西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四环228号15号楼8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631326930。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关于郑州西电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99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郑州西电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3月11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0年5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所在地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前往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信息;
六、本院于2020年5月2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0年5月13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1、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2、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