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郑州西电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5-25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民初29300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兆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党娟,河南兆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西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四环228号15号楼8层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郑州西电电气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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