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民初29300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兆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党娟,河南兆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西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四环228号15号楼8层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郑州西电电气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