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2民终3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隆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张集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050290595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系江苏隆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昌阔,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
上诉人江苏隆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17)黔0222民初6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隆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隆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隆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江苏隆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熊光敏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武静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熊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