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上海金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01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04民初3280号 原告:***,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苗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上海金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金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与***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支付了和解款项,***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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