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上海金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01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04民初3280号
原告:***,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聪,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苗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上海金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之君,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吴聪、上海金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吴聪与***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支付了和解款项,***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许倩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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