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川1403民初2173号
原告成都盛世恒瑞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玉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成都盛世恒瑞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盛世恒瑞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 艳
书记员 王呈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