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1-16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市民催字第164号
申请人济南工正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方,总经理。
申报人承德热河克罗尼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
法定代表人**.杜比克,董事长。
申请人济南工正物资有限公司因丢失票号为1040005222097271、出票日期贰零壹肆年零玖月贰拾贰日、到期日期贰零壹伍年零叁月贰拾贰日、出票人山东省建设第三安装有限公司、收款人山东福源服务中心、出票金额壹拾万元整、付款行中国银行济南舜耕支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承德热河克罗尼仪表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济南工正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苏乐风
审判员***
人民审判员查珩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