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1967号
原告:济南图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汉峪金谷**互联网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忠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兆清,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鹏,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工正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西侧世纪财富中心**805-10
法定代表人:侯秀平,总经理。
原告济南图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工正物资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济南图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图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图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济南图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业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娜
书 记 员 田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