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2民初1728号
原告:济南松晨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山镇宋刘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898214067。
法定代表人:王志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端忠,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亚娜,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工正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西侧世纪财富中心AB座805-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92623678B。
法定代表人:李喜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功,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学功,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济南工正物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济南元平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西侧财富中心AB座805-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568109201Y。
法定代表人:张学功,总经理。
被告:山东极景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西侧财富中心AB座805-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6990326K。
法定代表人:张学功,总经理。
被告:山东美朗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1号济钢装备部大楼5层A区0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NJFT29X。
法定代表人:张学功,总经理。
原告济南松晨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晨公司)与被告济南工正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正公司)、张学功、济南元平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平公司)、山东极景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景公司)、山东美朗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根据原告松晨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2022)鲁0112财保3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工正公司、张学功、元平公司、极景公司、美朗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财付通、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共计10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松晨公司负担。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行了审理,原告松晨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端忠,被告暨被告工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元平公司、极景公司、美朗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松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工正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违约金等共计939534.51元(其中货款677164.29元、截至2021年12月7日的违约金262370.22元),并以677164.29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二、判令张学功、元平公司、极景公司和美朗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工正公司的全部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主营钢筋等建材批发业务。工正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27日、2020年9月5日、2020年9月23日、2020年9月24日与原告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四份,购买原告价值88.71万余元的钢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工正公司并未依约付款。虽经多次催要,工正公司仅支付了小部分货款,至今尚欠付677164.29元,给原告经营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予支持。
被告工正公司、张学功、元平公司、美朗公司、极景公司辩称,一、同意原告提出的欠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但违约金明显过高,不符合欠款的最高限额。二、涉案主体是工正公司,应由工正公司承担责任,其他被告不承担责任。三、律师费双方各承担一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原告(供货方、乙方)与工正公司(收货方、甲方)分别于2020年8月27日、2020年9月5日、2020年9月23日、2020年9月24日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CK200827003、CK200905020、CK200923019、CK200925005),分别就工正公司购买原告不同规格的钢材达成协议。合同第四条约定“结算方式:1、全款发货;2、货到当日甲方须将全部货款汇至乙方指定账户。若因特殊原因延迟支付,3天之内,按照每天每吨3元收取加价款,加价款若需要开票,还需据实加收税费。乙方收款账户:按照合同右下方账号回款(或按照业务经理提供的盖有我公司公章的收款账户回款)。双方约定选择上述第种付款方式,一经选择,不许更改。”合同第五条违约责任约定“货到四日后甲方仍不支付货款的,自供货第四日开始按照拖欠货款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本金和违约金为止。(分批支付的,按照本金违约金同步核销的原则计算,违约金不开发票)。”合同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因此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包括但不限于)等相关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盖章生效,传真件、邮件、微信图片与原件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前述四份合同均是由原告加盖公章后拍照传给工正公司业务员,工正公司下载打印并盖章后回传给原告。
四份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均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其中,2020年8月27日向工正公司供应钢材78.597吨,货款296016.15元;2020年9月5日向工正公司供应钢材63.741吨,货款246665.71元;2020年9月23日向工正公司供应钢材51.889吨,货款194254.43元;2020年9月24日向工正公司供应钢材38.52吨,货款150228元;前述钢材共计232.747吨、货款共计887164.29元。
另查明,工正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原告支付货款5万元、2020年11月11日付款5万元、2021年1月26日付款5万元、2021年5月25日付款1万元、2021年7月9日付款5万元,共计21万元,尚余货款677164.29元未付。
工正公司辩称,工正公司曾于2021年7月17日给原告更换窗户,花费8100元,该款项应从前述欠付货款总数中扣减;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2.2021年3月27日,张学功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该还款承诺书载明“济南工正物资有限公司2020年8月27日-9月24日共计购买济南松晨经贸有限公司钢筋232.747吨(贰佰叁拾贰点柒肆柒吨),货款金额887224.29元(捌拾捌万柒仟贰佰贰拾肆元贰角玖分)。济南工正物资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现对济南松晨经贸有限公司做出如下承诺:1、所欠货款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所欠货款787224.29元(柒拾捌万柒仟贰佰贰拾肆元贰角玖分)。产生的违约费用按照合同约定一并于2021年月日前全部结清。承诺人:张学功2021年3月27日”,张学功在承诺人处签字捺印。
3.2021年9月19日,原告(甲方、供方)与工正公司(乙方、需方)、元平公司(丙方、担保方)、极景公司(丁方、担保方)、美朗公司(戊方、担保方)签订《钢材采购付款担保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载明“截止到2021年9月19日止,山东极景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共计欠付济南松晨经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75923.37元整,大写人民币陆拾柒万伍仟玖佰贰拾叁元叁角柒分元整;利息人民币246982.82元整,大写人民币贰拾肆万陆仟玖佰捌拾贰元捌角贰分元整;乙、丙方、丁方、戊方承诺所有款项于年月日之前一次性付给济南松晨经贸有限公司。所有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济南松晨经贸有限公司不给予开具发票。欠款到期后,如果乙方仍未向甲方偿还欠款,济南元平经贸有限公司、山东极景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美朗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为乙方在甲方购买的钢筋款、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甲方律师代理费等提供连带清偿责任。本协议自签发之日起生效,直至甲方收回改欠款的全部款项时自动失效。”协议落款处,上述各方均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关于该担保协议书中记载的货款675923.37元、利息246982.82元,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是由原告自行计算,原告主张利息246982.82元是根据案涉买卖合同第四条和第五条的约定计算得出,但未明确具体计算方式。
4.原告主张,案涉买卖合同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五条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即现款发货,三天账期,三天内不计算违约金,超过三天,每天每吨3元收取加价费,根据被告欠付天数得出违约金截至2021年12月7日的违约金为262370.22元,之后的违约金以欠付货款677164.29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提交计算明细一份。
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合同约定及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过高,同意按照同期LPR的四倍计算。
5.另查明,原告因本次诉讼支出律师费2万元、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21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工正公司签订的四份《钢材买卖合同》,张学功向原告出具的《还款承诺书》,原告与工正公司、张学功、元平公司、极景公司、美朗公司签订的《钢材采购付款担保协议书》,均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各方均应依约履行。依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向工正公司交付钢材后,工正公司未足额支付货款、尚欠677164.29元的事实;工正公司虽主张其于2021年7月17日为原告更换窗户产生的8100元费用应从欠付货款总数中扣减,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亦不予认可,故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要求工正公司支付剩余货款677164.29元及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案涉四份钢材买卖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货到当日甲方须将全部货款汇至乙方指定账户。若因特殊原因延迟支付,3天之内,按照每天每吨3元收取加价款”,第五条约定“货到四日后甲方仍不支付货款的,自供货第四日开始按照拖欠货款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本金和违约金为止”,经核算“每天每吨3元”折合年利率28%-29%,“日千分之三”折合年利率109.5%,原告主张的“每日千分之一”折合年利率36.5%,均明显过高,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逾期付款给其造成的损失情况,五被告亦要求调低并同意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违约金,该抗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合同履行及付款情况,案涉违约金分段计算为:①自2020年8月27日起,以296016.15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2020年9月4日止,为1124.05元;②自2020年9月5日起,以542681.86元(296016.15元+246665.71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2020年9月22日止,为4121.4元;③2020年9月23日,以686936.29元(542681.86元+194254.43元-5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1日,为289.83元;④自2020年9月24日起,以837164.29元(686936.29元+150228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2020年11月11日止,为17307.51元;⑤自2020年11月12日起,以787164.29元(837164.29元-5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2021年1月26日止,为25241.02元;⑥自2021年1月27日起,以737164.29元(787164.29元-5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2021年5月25日止,为37011.71元;⑦自2021年5月26日起,以727164.29元(737164.29元-1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2021年7月9日止,为13806.16元;⑧自2021年7月10日起,以677164.29元(727164.29元-5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前述第①至⑦项合计98901.68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2万元,因案涉买卖合同就该款项有明确约定,对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保全担保保险费2100元,该费用系原告因本次诉讼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对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张学功在案涉《还款承诺书》就案涉债务作出明确承诺,元平公司、极景公司、美朗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案涉《钢材采购付款担保协议书》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应按约定对工正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张学功、元平公司、极景公司、美朗公司就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工正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济南松晨经贸有限公司货款677164.29元;
二、被告济南工正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济南松晨经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98901.68元;
三、被告济南工正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济南松晨经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77164.29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被告济南工正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济南松晨经贸有限公司律师费2万元;
五、被告济南工正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济南松晨经贸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2100元;
六、被告张学功、济南元平经贸有限公司、山东极景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美朗新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第五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济南松晨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至六项判决款项,限被告济南工正物资有限公司、张学功、济南元平经贸有限公司、山东极景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美朗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0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济南松晨经贸有限公司负担578元,由被告济南工正物资有限公司、张学功、济南元平经贸有限公司、山东极景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美朗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76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辉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