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德源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日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19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3执28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德源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日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99号中海铂宫204幢1单元10103室。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祥。
申请执行人陕西德源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日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13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德源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113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日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指定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依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存款;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互联网银行注册情况,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互联网银行注册信息;本院向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陕西日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99号中海铂宫204幢1单元10103室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本院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德源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应受偿金额为241686.33元,未受偿金额为241686.33元。因本案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文丛达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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