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青岛平度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3-05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3执14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10月5日生,住平度市。
被执行人:青岛平度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平度市南京路**。
法定代表人:朱鸿增,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平度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91660.53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3民初82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案执行费2775.00元,由被执行人青岛平度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车延新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冷明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于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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