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青岛平度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3-16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3执11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执行人:青岛平度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南京路**。
法定代表人:祝鸿增,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平度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98387.4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3民初109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冷明明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车延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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