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某某与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界首市供电公司、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1-19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282民初2918号
原告:涂某某,女,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界首市供电公司。住所地:界首市大桥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MA2MRJ633(1-1)。
负责人:李安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彬,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达斌,男,汉族,1990年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界首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某某,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原告涂某某与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界首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界首市供电公司)、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界首市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谌彬、王达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2019年8月6日,界首市供电公司申请对原告使用的康复治疗用药及继续康复治疗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鉴定。2019年11月7日,安徽正宇司法鉴定所出具了皖正宇司鉴(2019)法临鉴字第99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涂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尿裤、尿片、尿垫的费用共计124718.48元。(诉讼中增加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用共计135573.4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97年1月11日晚,被告张某某无证驾驶被告界首市供电公司所有的皖K×××**号扬子牌小货车,当车从界首市北前进街自北向东往中原路转弯时,与原告乘坐的涂志祥驾驶的自东向西行驶的捷达摩托车相撞,致原告严重受伤,被告张某某逃离现场。原告受伤后被送往界首市人民医院抢救,后转入北京三0九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原告高位截瘫,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属一级伤残。该事故经界首市交警队认定:张某某负全责。原告的残疾赔偿金、生活护理费(护理依赖)己判决赔付。原告后续康复治疗的相关费用界首市人民法院(2017)皖1282民初2403号和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2民终643号民事判决已判至2018年10月9日,此后至今原告的后续治疗费用和已过22年多的残辅器具费被告未予赔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界首市供电公司辩称:一、从2012年至今原告一直康复治疗,病情均未有好转和变化,其主张医疗费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器官功能恢复所必要的康复费”的约定,故没有必要继续治疗,其医疗费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且原告诉求的医疗费中“丁苯酞软胶囊”合计8538.52元、“硫酸氢氯吡格雷片”合计1925.3元、“利伐沙班片”合计5086.2元,该三项药物既没有医嘱,也与本案治疗没有任何关联性,依法不应支持;二、原告起诉的医疗费在超过20年后,界首市人民法院(2017)皖1282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书已判决界首市供电公司额外支付443548元,界首市供电公司已支付,本次原告起诉的诉讼费请求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合情理,系重复起诉,依法不应支持;三、原告主张的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同样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四、原告主张的尿裤、尿片、尿垫等既没有实物予以证明,其诉求没有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综上所述,请法院依法采信界首市供电公司的答辩意见。
被告张藴龙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辩称理由,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涂某某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主要证据包括:1.身份证复印件;2.(2018)皖1282民初2403号民事判决书、(2019)皖12民终643号民事判决书、(2019)皖1282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书;3.北京新华卓越康复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医疗费发票;4.辅助器具用品发票;5.护工费发票。
界首市供电公司向本院提供了(2017)皖1282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已经履行了支付原告残疾赔偿金291560元,护理费203548元,原告有关护理费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三份用药清单,证明丁苯酞软胶囊、硫酸氢氯吡格雷片、利伐沙班片是心脏病用药,与本案无关。本院经审查认为涂某某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依据认定的证据,查明如下事实:1997年1月11日,张某某无证驾驶界首市供电公司所有的皖K×××**号“扬子”牌货车,行至界首市中原路与前进街交叉路口时,与涂志祥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乘车人涂某某受伤。此事故经界首市公安交警管理部门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因构成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涂某某受伤致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多年来处于康复治疗状态。涂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有关损失亦多次通过诉讼主张权利。界首市人民法院及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多次作出判决,判令涂某某的损失由张某某予以赔偿,由界首市供电公司承担垫付责任,垫付后,可向张某某追偿。
2018年3月26日至2019年8月2日,原告涂某某入住北京新华卓越康复医院治疗。诊断为:颈椎骨折术后(C5-7)、脊椎损伤ASIA分级B级、神经源性膀胱、神经源性直肠;神经痛;痉挛、泌尿系感染;膀胱结石碎石术后;骨质疏松;压疮;便秘;外痔。出院医嘱:1、继续住院康复治疗;2、继续中西医结合治疗,防止并发症;3、继续口服药物对症支持治疗,防止痉挛加重、血栓形成等并发症;4、坚持间歇导尿、定时进行膀胱冲洗;定期复查尿常规,防止泌尿系感染;4、坚持使用矫形器具、防压疮坐垫、床垫,尿裤、尿垫等辅助用品器具辅助生活;5、由于病人情绪欠稳定,需加强专业护理;加强营养及亲情陪护。涂某某共计住院治疗129天,支付医疗费181351.97元。涂某某住院期间支付2名专业护工费用5368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界首市供电公司申请对丁苯酞软胶囊、硫酸氢氯吡格雷片、利伐沙班片三种药物的用药与原告的康复治疗是否有关联性,以及继续康复治疗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鉴定,因继续康复治疗的必要性、合理性已经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故该项申请未予准许。2019年11月7日,安徽正宇司法鉴定所出具了皖正宇司鉴(2019)法临鉴字第99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显示:涂某某的康复治疗用药丁苯酞软胶囊、硫酸氢氯吡格雷片、利伐沙班片与其康复具有关联性。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赔偿义务主体、责任承担方式,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所确认。故涂某某继续康复治疗所造成的损失,亦应由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界首市供电公司承担垫付责任。
涂某某后续康复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已经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故界首市供电公司关于原告的医疗不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系过度重复医疗,故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依法不应支持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本院经审核,涂某某的合理损失如下:
一、医疗费用181351.97元(根据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住院费用清单,予以确认);
二、护理费即护工工资53680元(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涂某某住院康复治疗期间,雇佣2名护工,依照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支付费用,共计53680元,本院予以确认);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6450元(50元/天×129天);
四、营养费3870元(30元/天×129天);
五、残疾辅助用品器具费12360元(界首市供电公司认为该费用不应支持,但其提供的证据达不到其证明目的。且涂某某的诊断证明书中有“坚持使用矫形器具、防压疮坐垫、床垫,尿裤、尿垫等辅助用品器具辅助生活”的医嘱,结合涂某某的伤情及康复治疗的需要,其购买一次性尿垫、纸尿裤等辅助用品具有合理性。故界首市供电公司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以上合计257711.97元,由张某某予以赔偿,界首市供电公司承担垫付责任,垫付后,可向张某某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涂某某医疗费、护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用品器具费合计257711.97元;该赔偿款由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界首市供电公司承担垫付责任,垫付后,可向张某某追偿;
二、驳回原告涂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4元(缓交1397元),减半收取1487元,由张某某和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界首市供电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海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席凤丽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界首市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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